近日,笔者在投资项目招标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书一般要求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作者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解释。
一、 由中标人支付的由来及法律关系
2002年10月15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授权委托谁付费,即招标人支付代理费。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2003857号),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由其约定。此后,许多招标书同意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并不违法。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分两步实现。第一步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同意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确定收费标准;第二步是招标书规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投标报价。
二、由中标人支付的弊端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弊端很大,迫切需要相关单位的重视。一是未能实现政府预期的市场价格调整机制。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2015〕299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是市场调整价。对20个项目进行抽查后,发现招标代理费仍按废除的《办法》计算,由中标人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招标人有绝对的自主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包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经常采取不当手段,甚至通过向招标人关键人分配利润来承包业务,存在很大的诚信风险。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谁授权委托谁支付招标代理费。有关部门应出台制度,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担,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明确规定招标代理费计算方法,区分规模和预算,保持小项目成本,控制大项目超额利润。二是选择代理公司引入竞争机制。请批评和纠正上述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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