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己的设备(包括机械、电子设备等)租赁给出卖人,出卖人均支付价款并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方式。租赁物所有权在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转移。租赁期满后,由于买受人死亡或者破产等原因将该租赁物收回的经营方式。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普遍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们认为目前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出租人:即出租人是由资产所有人或权益所有人指定;二、承租人:就是以设备为对象并按约定付款的;三、出租方受托管理的机构:即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出租方不接受监督管理,那么其应承担监督管理任务,并且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四、承租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扩大再生产、增加收入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采用多种融资方式选择的一种新型生产性服务业投资者或承包商。
一、概念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成立的公司以固定价款向客户提供租赁物(也称“设备”)并提供金融服务,承租人按照约定交付特定的租赁设备给出卖人,出卖人为获得所租物件,在该物件交付承租人之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货币资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即租赁期限届满后)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所有权给承租人。融资租赁还具有“买、租”结合的特点。“买”是指买受方以其购买的标的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租”是指购买方将所购标的物用于提供租赁服务。租赁期满时,买受方再将标的物交付给出卖方使用;租赁期满后,双方按租赁物状况及租赁期向出卖方交付租赁物。“买”与“租”都包含着风险问题,但风险大小又不完全一样。
二、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出卖人卖给承租人使用的财产,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出租人使用,约定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按照一定条件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使用的合同。这样规定了租赁标的,而明确了所有权归属,同时也使得双方对租赁期限内的费用支付、担保及违约责任做出了规定。当承租人未能按约定要求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款项或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由出租人镇定履行。如果出租人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所收租金、保证金和滞纳金。出租人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租赁物进行转让和变卖、抵押和质押等他项权利义务。
三、租赁形式
1.租购同权:出租人有权选择购买、使用或租赁租赁物。2.租期不固定:不确定租期,一般可约定10年、30年。3.租购同权:通过租赁方式租购不同产品或服务。4.租期不固定:根据出租人投资需求确定期限。5.不限定资产范围:有多种融资租赁方式。6.不强制转让租赁物:由设备所有人、承租人共同决定是否出售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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