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部门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实施。本办法旨在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管理,安全保障行政部门相对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环境。
1、定义减免税
根据《海关法》第五章的规定,在我国海关的减免税业务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这三大类。
第1,法定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下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
(一)广告商品和商品没有商业价值;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赠送的物资;
(三)放行前损坏或损失的;
(四)规定金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它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二是具体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免或免除关税。国务院规定了特定减税或免税的范围和方法。
根据前款规定,减免或免除进口关税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的,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临时减免:三、临时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应当决定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临时减税或者免税。
2、减免税申请
第一,资格要求
取得有关政策规定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申请时间
货物申报进出口前。
提交资料
1.进出口货物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信息。
四是申请途径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和附件文件材料:
1.互联网+海关”的门户网址“税务业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功能模块。
2.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商品申报-减免税”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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