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告〔2021〕113号),决定将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海关哪些项目已经纳入“多证合一”?
目前,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都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具体来说,企业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同时勾选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海关在确认市场监管和商务部门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如何提交?
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对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含有“进口”“出口”“进出口”或者“报关”字样的,系统自动提示“您申请的经营范围选择了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如需向海关备案成为报关单位,请在‘多证合一’证照事项表选择‘报关单位’(非必须勾选)”。勾选“报关单位”,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后,即完成报关单位的备案申请。
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说明:
1.经营类别中“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二选一。注册海关选择在企业住所所在地海关。
2.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所在地,在“经济区划”下拉框中选择企业所属经济区划。特殊贸易区域根据企业所在地,在“特殊贸易区域”下拉框中选择企业所属特殊贸易区域。
3. 企业名称(英文)及住所(英文)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注意:除外资企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外,其他企业在填报商务部门信息时需与此英文信息保持一致;
4.企业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如何查询海关备案状态?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查询步骤如下:
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企业信息。
查询到企业信息,且海关注销标志显示为“正常”,即表示企业已成功在海关备案。
企业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模块,查询备案状态。状态为“审批通过”的即为海关备案成功。
如何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完成注册后,点击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企业资质。
点击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点击上方“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下载后进行打印。
“多证合一”你问我答
Q:企业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报关单位备案,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吗?
A: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除外资企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报关企业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Q:企业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报关单位备案,需要到海关现场提交纸质资料吗?
A:不需要。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海关会对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共享的备案信息进行主动校验。无法校验备案信息的,海关会主动联系企业进行确认。
Q:企业报关单位备案完成后,是否需要到海关领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A:不需要。自2019年2月1日起,海关均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企业确有需要,可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Q: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报关单位变更、注销吗?
A:不可以。“多证合一”仅适用于首次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同时提出报关单位备案申请。企业申请办理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的,请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变更及注销申请。
Q:企业还能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吗?
A:可以。“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温馨提示
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12360海关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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