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有关前提条件的深圳外资R&D中心,购买进口设备可免税政策!6月7日,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海关联合制订并发布了《深圳市外资R&D中心免税政策进口设备资格审查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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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认定办法》共有十二项,主要涵盖对机构、认定前提条件、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方面的定义、认定、认定。深圳外资研发中心。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R&D中心免税政策进口设备资格审认定。《认证办法》要求,作为独立法人的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800万美元,只有在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申报免税政策;作为公司内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资不得低于800万美元。并且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专业研究和试验开发人员不少于80人。
研发总投资包括资产人员即将投资并签订购买合同,需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
深圳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城市,吸引了许多外资R&D机构落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透明、高效落实外商投资R&D中心采购和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认定措施应运而生。
根据《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当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作为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资不得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资不得低于800万美元。并且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专业研究和试验开发人员不少于80人。
满足免退税要求的“设备”,则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政策清单所列商品。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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